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殖民基地主要框架有雏形之后,就进入了法律体系的起草过程。
大多数都是母星拿来主义,也就是借用地球已经存在的法律,但是在整个法律体系的构建上,稍微有了些突破。
殖民基地法律系统分为5个层面,分别是“种群宪法”、“政权宪法”、“结果法”、“因果法”、“量刑法”。
“种群宪法”和“政权宪法”已经被大体确定下来,“种群宪法”通俗点讲就是高等文明的“文明宪法”,“政权宪法”类似母星的“国家宪法”。
“结果法”就是针对犯罪结果的法律,它只针对既定事实。
“因果法”就是针对可能造成犯罪事实行为的法律。严重点的,比如母星所说的“犯罪未遂”、“投毒未遂”、“s人未遂”、“强j未遂”等等;轻微点的,比如没挂营业执照,没戴口罩可能会影响食品安全,没设置消防设施可能会导致发生火灾后无法扑灭,造成损失等等。
“量刑法”主要是针对法官和陪审团的“量刑权”做出规定。
其中贯穿的核心原则是“保护好人”和“保护弱者”。
因为法律条款是死的。比如一个人不注意扔了一个烟头导致一座大楼被烧毁,一个人故意点火烧毁一栋大楼,前者是无心之失,后者是恶意,定性量刑肯定不会一样。
再比如老奶奶未经正规程序给邻里之间卖自家猪肉,和养猪场未经正规程序向市场售卖猪肉。前者只要售卖猪肉正常,可能会给几个人造成影响,但是没有造成后果之前,违法行为都算不上,后者无论造没造成严重结果,都是严重违法行为。
“量刑权”的文明之处就在于,根据违法人员所处弱势社会地位、之前表现良好会做出更加轻微的判决。引导整个基地人员认识一个事情:做一个好人,做一个善良的人,整个社会都会给你回报,它跟“累法加重”操作原则刚好相反。
针对法官违法,包括不公判决,滥用“量刑权”,就又回到“结果法”里面去了,可由基地人员向检察院提起检查或直接起诉。部分合理的“因果法”的管辖实施权被移交给基地行政系统,但执行不当,基地检察院有权收回甚至提起诉讼,基地检察院需要为移交部分担责。
法律系统过于繁杂不行,过于简单也不行,很常见的一个现象是,在一个地区的人和在某个企业的职员,他们能保持长久记忆的条文不会超过一张a4纸。
解决的办法首先是让条文明确有序,大类小类分好,常用的办法是,根据使用频率和使用方向要单独划分出来,这样律法才不会被束之高阁。常见的会从“因果法”和“结果法”当中分类出“民、刑、经、婚”等单本,甚至还要进一步罗列出常用的一张简要“a4纸张”。
以上议定之后,代表们认为法律系统对一些不曾发生、没有条文和判例可循的事件还不足以覆盖。又诞生了“议定法”,也就是交由基地最高法院“大法官会议”判定,然后根据判定形成临时条文,再经由基地参议院投票通过后,可成为正式法律。
法条框架议定完成之后,接下来就是对基地的行政系统的设立进行商议。
目前基地最重要的工作方向是民政系统的建立和基地建设。
民政系统主要管理所有公民数据,以便对整个基地进行规划和对单个公民进行服务。
基地建设主要针对基础设施,包含住房,交通,饮食,服饰,教育,医疗,与母星沟通等刚需。
个人方面包含基地救助,基地福利等。
所以按照社会大职能分工,对应成立了三大部门,分别是:
民政:下辖教育局、物资保障局、医疗局……(总之这个部门就是一个人从出生到死亡的生、死、吃、喝、拉、撒、睡、病、学习,只针对个人和家庭。)
经政:下辖能源、科技、建设、规划……(针对处于经济系统内的经济组织和个人以及经济行为。)
防卫:内卫,基地部队,太空防卫
这些大部有权在职权范围内自行设置机构,裁撤机构,它们的领导机关是基地行政院,行政院设行政官一名,副官3名,以及一个秘书处。与行政院并列的是参议院。
行政院与下辖部门有序开展日常工作,同时重大决策需要行政院行政官和参议院共同决定,参议院代表基地民众做出的决策,交由行政院之后,参议院代表60以上赞同的,行政院必须执行,没超过60以上的,行政院可选择驳回或执行。没超过30以上的,行政院不得执行。
火星殖民基地整体架构和细分架构就这样正式定了下来,包含基地大党(行政学院)、参议院、高院、检院、行政院、子党一共6个架构。
行政门槛权归基地大党。
立法权和参议权归基地参议院。
司法权归基地高院。
执法权归基地检院。
行政权归基地胜选子党组成的行政院顶层班子。
前四个为基地文明规则架构,最后一个为基地政权架构。